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办理执业许可办事指南
一、事项编码
0900-A-00200-140000
二、实施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三、事项类别
----实行告知承诺
四、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第14号,2014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需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
第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自领取分所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五、办理条件
(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3.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3.有经营场所。
六、申办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3、告知承诺书(主要对会计师事务所持有执业许可、人员和业务规模、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分支机构人员要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固定经营场所、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等事项做出承诺);
4、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负责人任命书。
七、办理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完成工商登记后,通过登录山西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办理。
八、办理流程
九、办理时限
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