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17]1059号
各市人社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高层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激励广大会计人员不断进取,提升我省会计队伍整体素质,根据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60号)精神,从2017年开始,在我省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山西省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安排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把关,密切协作,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反映。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7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西省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改革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60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7〕876号)精神,现就全省正高级会计师申报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组织管理
山西省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申报评审范围
申报评审者须是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单位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二)学历、资历条件
须具有会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聘任高级会计师5年以上。
非公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用人单位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了有效劳动合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参加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时,其从事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从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后,按相应任职时间计算。
(三)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申报人员须具备以下专业理论知识水平:
1、具有较高的会计专业理论水平,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理论发展前沿,掌握现代管理科学方法;
2、具有较高的相关专业政策理论水平,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能为本单位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四)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具有会计专业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能够承担和完成省(部)级重大研究课题,在制定研究方案、解决关键问题、撰写专题报告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且具备下列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之一:
1、分管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具有解决实务工作中关键性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2、担任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推进会计信息化和加强财务管理,能运用现代会计管理方法处理财务管理中较为复杂的问题;
3、担任会计专业服务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主持过大型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或完成多项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专项业务,具有解决所从事业务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4、在财务会计岗位上工作15年以上的业务骨干,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具有突出解决业务疑难问题的能力。
(五)工作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员须具备会计专业下列工作业绩成果之一:
1、本专业国家级研究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限前五名);
2、本专业省(部)级研究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限前三名);
3、本专业省(部)级研究成果奖三等奖或市(厅)级研究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持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4、主持完成国家级研究项目1项及以上或省(部)级重大研究项目2项及以上,并通过验收鉴定;
5、在财务、会计等领域某个方面有重大突破性进展,对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发挥关键性作用,经同行专家鉴定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了显著效益,并得到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
6、在省(部)级立项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担负论证、财务管理等工作,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并得到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
7、在开展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起草会计方面政策性文件、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取得显著效果;
8、在会计管理领域,取得重大的、效果显著的会计管理成果或在财政部门组织的管理会计建设中发挥重大作用,取得显著成绩并得到省(部)级财政部门认可和推广;
9、主持或负责起草地方性会计法规、全省施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并得到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
10、在本专业取得显著成绩并得到省(部)级以上的“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先进会计工作者”等表彰,或者入选全国会计领军人才。
(六)学术技术水平条件
申报人员应能结合本职工作撰写具有应用和参考价值的学术论文和著作,能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会计专业理论运用于实际业务工作中,在财经类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著(本人独著或为合著的第一作者)1部以上;
2、出版著作(第一作者、主编)1 部以上,并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3、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4、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3 篇以上,并在财政部会计司、中国会计学会主办的全国会计专业论文评比中获得三等奖以上论文(第一作者)1 篇以上或在省财政厅、省会计学会主办的全省会计专业论文评比中获得二等奖以上论文(第一作者)2 篇以上。
专著或著作须是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字数每部十万字以上。论文须发表在财经类期刊参考目录内的期刊上,每篇三千字以上,须附在知网、万方、维普数据库网站检索、验证的下载网页,并加盖本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的公章。
(七)考核条件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近五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均须在合格以上等次。
(八)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有关要求,申报评审者任现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实行职称评聘分离,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二)单位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等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并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评议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逐级审核申报。申报材料由省主管部门或各市人社局审核后报送山西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人事档案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人社部门审核后,报送山西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报人社部门审核后,报送山西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
五、组织评审
(一)完善评价机制。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完善评委会组织管理办法、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划,调整充实评委库成员,注重遴选一批高水平的省内外专家教授和具有经验丰富的财务高级管理人员,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召开评审会。评审会召开前,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从评委库中抽取确定执行评委,组成当次评审的执行评委会。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组织学习掌握国家及我省职称政策,明确评审程序、评审条件,强调评审纪律,确定执行评委分组名单。
(三)评阅申报材料。执行评委分组评阅申报人员的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及其他材料,提出能力业绩评议意见。
(四)专业答辩。申报人员进行现场答辩,评委根据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提出针对性问题,重点考核其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综合素质。答辩成绩实行分等次按比例控制,优、中、差三个等次人数比例掌握在3∶6∶1,答辩淘汰率应不低于10%。
(五)评委会评议。执行评委分组介绍材料评阅及答辩情况,全体执行评委听取意见后,对参评人员进行综合评议,对有争议的参评人员进行审议。
(六)评审表决。全体执行评委在听取评议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确定的评审通过率进行无计名投票表决,拟通过人选赞成票须达到出席评审会议执行评委数2/3以上。
(七)公示。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会结束后,将拟通过人选名单在“会计之星”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八)结果确认。拟通过人选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公布,并发放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监制、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六、申报评审纪律
(一)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时,严禁弄虚作假,伪造材料,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今后1-3年申报资格的处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接收审核申报材料,要对申报人员填写的内容、业绩成果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书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做到责任到人,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层层把关。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签字确认。
(三)执行评委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对申报人员做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得收受申报人员任何影响评审公正性的馈赠和请托,不得为申报人员游说、拉票,有直系亲属申报评审的,应主动申请回避。评审前要签订《执行评委承诺书》,明确评审职责和纪律要求,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实行责任追究制。
(四)要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详细记录评审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评审对象、会议议程、执行评委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事项。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后归档并严格保密。
(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对评委会收审的申报人员材料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不合格材料超过抽查总量10%的,责令评委会对全部申报材料重新审核。对评委会表决结果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发现有不合格人员的,即组织专家对全部表决结果复核,复核结果中不合格人员超过2%的,全部表决结果无效,责令评委会整顿后重新组织评审。
七、有关事项和要求
(一)申报材料须提供下列内容:
1、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出具的审核意见函。
2、单位“三次公示”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3、单位鉴定意见须注明申报人员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等鉴定意见;是否按规定履行民主评议程序;对照申报条件,具体写明符合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哪些条款,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4、《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5份。
5、 近5年内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和任职期满考核表原件以及复印件。审核原件后只留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6、答辩论文和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各一式二份,须按《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论文打印纸》、《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打印纸》要求格式用A3纸打印,须经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单位印章。
7、本人学历、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个人获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原件审核通过后退回。
8、其余申报材料,按《正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目录表》中所列内容的复印件,用A4纸装订成册,并编写目录,标出页码。
9、申报材料采用电子文档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形式,并且将纸质材料制作成PDF电子文档格式一同报送,以便于后续存档。
(二)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报送申报材料。今年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2017年10月25日至10月31日。报送地址:山西省财政厅会计处(太原市迎泽大街345号),联系电话:0351-4133335。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规定办理。申报材料中所需表格、论文期刊参考目录等,可登录“会计之星”网站(www.kjzx.cn )下载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