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变更需提供材料
一、变更合伙人(股东)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
2、会计师事务所新加入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附件2、3);
3.(1)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需提供近5年人事档案与保险证明复印件(下岗、退休人员(退休满5年)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及近5年签字报告清单(清单需包括事务所名称,报告文号,签字注师,报告年份,签署或者参与情况);
(2)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需提供近3年人事档案与保险证明复印件(下岗、退休人员(退休满5年)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同时提供与附件3相匹配的参与审计项目的底稿复印件。
4、股东会决议(合伙人会议)
5、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合伙人决议)
6、工商信息查询单。
二、变更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
除需提供变更股东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
三、变更名称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
3、股东会决议(合伙人会议)
4、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合伙人决议)
四、变更经营场所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
注:1、附件可在财办会[2017]19号下载。
2、变更新旧股东(新入伙、退伙合伙人)均需携带身份证到财政厅签字确认。
3、提供的所有材料需携带原件或核实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