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8〕11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国有林场和苗圃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2.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附件:

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docx

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docx

  财 政 部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