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度山西省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有关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2017年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坚持求真务实、学以致用、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按照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不同性质,高级、中级、初级不同层次,统筹规划、分类组织、按需学习。现就做好我省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习内容
按照各类会计人员工作实际需求,以提升会计核算水平,规范单位资金管理,强化单位内部控制为目标,继续实行“菜单式”学习。各市、各部门应根据经济发展和行业需求,结合国家新发布的财税、会计等政策法规有针对性的选择,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学习其他内容。
(一)行政事业类
1.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
2.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4.政府采购政策
5.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政策
6.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7.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8.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
(二)企业类
1.新修订或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及解释
2.小企业会计准则
3.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
4.企业内部控制规范
5.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6.最新财税改革规定及实务
7.《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
8.《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三)管理会计类
1.战略管理
2.预算管理
3.成本管理
4.营运管理
5.投融资管理
6.绩效管理
7.企业管理会计报告
8.管理会计信息模块
(四)法律法规类
1.会计法
2.资产评估法
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二、学习方式
今年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在兼顾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需求面授培训的基础上,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方式,鼓励会计人员采用财政部门认可的其它形式完成继续教育。
三、具体要求
(一)财政部门的具体要求
1.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办理流程》(晋财会〔2016〕1号)规定,认真做好各类型继续教育方式登记工作。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与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内容更新结合起来,对每位会计人员的学习结果要及时在会计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
2.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公布本地区承担面授培训机构的信息,认真监督检查各机构培训情况。一旦发现培训单位存在只收费不培训或多收费少培训等情况,要严肃处理,不认可其继续教育结果,取消其继续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资格。
(二)省直部门(单位)的具体要求
1.由省财政厅直接管理的原铁道部移交地方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组织好本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并履行备案程序。对于不便集中的施工单位会计人员,应采取网上继续教育形式,做好相关宣传组织工作,确保继续教育学习效果。
2.省直各部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本部门(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学习条件。有能力且有必要自行组织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省直部门(单位),要严格履行备案程序,认真组织好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山西省财政厅
201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