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的通知
晋财会[2010]2号
各市财政局,省会计学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革传统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模式,实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按照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号)、财政部《关于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16号)的精神,我省从2009年起开展了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预期成效。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起我省将全面实行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和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晋财会[2005]3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方式及条件
1、全省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并行模式。采用现场报名方式的,各考试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考生信息的审核程序,严格审核考生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和照片的一致性,增强考生信息录入的准确性,有效杜绝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
采用网上报名方式的,各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增加考生网上报名信息的审核程序,采取现场复核考生身份信息、现场核对考生影像等有效方式核实考生报名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杜绝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
2、申请参加考试人员必须符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报考条件。
3、报名时间原则上由各市财政局自行安排,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具体考试计划及考生名单考前一周上报我厅。
二、考试方式及时间
1、考试使用财政部统一的考试大纲。由我厅统一组织考试,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制作题库,统一确认、公布成绩,组卷、判分自动进行。
2、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中级会计电算化)考试采取无纸化考试方式。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考试时间均为60分钟,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时间为90分钟,中级会计电算化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珠算采用现场鉴定方式。
3、省级财政部门考试服务器将于每月第三周开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各市考试管理机构可以同时组织三科考试,并根据本地区的考场数量和考生数量,合理确定考试周期。 各市考试管理机构要将本市考试时间在当地财政网站、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并保留足够的公告期。
三、成绩确认及管理
1、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科考试必须一次全部通过。与初级电算化考试成绩合成期限为一年。
2、考试合格的考生由报名所在地的会计管理机构核发考试成绩合格单。考生凭考试成绩合格单和珠算合格证作为申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有免考科目考生凭有效期内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成绩合格单申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考试相关政策及说明
1、从2010年起参加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合格的不再发放合格证书。已取得初级会计电算化证书的考生合格证有效期截止2010年12月31日。
2、中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成绩合格的,核发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中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取得中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可视同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合格,并可在一个年度内享受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加10分的政策。
五、考试收费
1、考试收费执行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行字[2008]403号)核定的标准,报名费10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50元。
2、收费分成按照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会[2009]4号)核定的标准,每半年(5月15日前、11月15日前)一次上缴我厅。
附件一:考试机构及职责
附件二:考点管理规定
附件三:考务规则
附件四: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附件五:突发事件处理规定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一:
考试机构及职责
一、考试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级财政部门主管全省的考试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所辖本市的报名、组织和管理工作。所属各考点具体组织实施。
二、省级财政部门职责:
(一) 确定考试方式、制定考试管理办法;
(二) 组织考试软件开发与维护;
(三)组织考试命题、题库制作;
(四)制定合格标准,公布考试成绩;
(五) 负责无纸化考试系统中心服务器的运行管理,制作考点密钥;
(六) 对全省考点和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七) 培训考试管理人员;
(八) 组织考试工作交流和考核;
(九) 印制、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中、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
三、市级财政部门职责:
(一) 确定县(市、区)财政部门考试管理职责;
(二) 对本行政区域内拟设考点进行初审、考察,提出设置申请;
(三)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所属考点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四)落实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考点处罚决定;
(五)设置报名点,组织考生报名;
(六)打印和发放准考证;
(七)编制和上报考试计划;
(八) 组织实施考试,维护考风考纪;
(九)上报、下载考试成绩;
(十) 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和电算化考试合格证;
(十一) 组织考务和管理人员参加培训;
(十二) 收取、管理和缴存考试费用;
(十三) 对本考区考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四、考点职责:
(一) 按财政部门要求建设考试环境,维护考试系统正常运行;
(二) 维护考试网络安全,对考试信息保密,确保服务器考试专用;
(三)组织考点技术人员参加培训;
(四)保存考试上报成绩数据;
(五)及时上报管理、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六)考试期间与供电、网络相关单位协调,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七)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其他考试考务工作。
附件二
考点管理规定
一、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市,县(区)不设考点。
二、考点设置数量应与本地考生规模相适应,其分布应考虑方便考生原则。
三、考点的设立由市财政局考察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省级财政部门验收认可后设立。
四、考点必须符合省级财政部门考点设立要求。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实行教考分离,相关管理人员不在本考点及其他单位从事考试辅导教学工作。
(三) 有2名(含) 以上取得大学专科以上计算机专业毕业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考试工作。
(四)具有与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要求相适应的管理能力,考点能为考试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
五、考试机房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 拥有固定的用于考试的计算机机房,建立100M局域网,原则上单个机房考试用计算机不少于80台(不包含备用机),人均占用面积不小于1.5平米;每机房配备2-4台通过Internet远程访问的监控摄像机要求每个机房监控无死角。配备从业资格考试专用品牌服务器,服务器要求接入因特网,监控设备接入因特网。
(二) 计算机软、硬件基本配置要求是:
l,服务器:高性能CPU,200G以上硬盘(安装RAID),2G以上内存;配备可维持服务器工作30分钟以上的UPS电源;WINDOWS2000Server或WINDOWS2003操作系统,SQLSever2000企业版数据库,完全安装IIS,安装Office2000及其以上版本的办公软件。
2、考试工作站:INTEL P42.OG以上 (或赛扬2.4G以上) CPU,512M以上内存,80G以上硬盘,安装WTNDOS 2000或XP专业版操作系统(考初、中级电算化要求用友通10.0及MSDE2000,只能用IE浏览器,不能安装还原卡)。
3、操作系统和数据库安装最新补丁,服务器和工作站全部安装杀毒软件。
(三)客户端服务器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四)宽带直接接入考场,要求2M以上的光纤专线,固定的IP地址。不得使用校园网(教育网)。
(五) 机房设施完善,具备良好的电力线路,电力供应正常。
(六) 管理制度健全,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各项管理规定。
(七) 能够保证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按计划进行。
(八)机房须经消防安全部门验收合格。
六、市级财政部门考察符合上述规定条件拟设为本市考点的单位,需填写《山西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机构申请登记表》,经市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评估认为符合条件的,进行软件安装并安排模拟测试,运行正常的予以公告,允许其承担考试任务。
七、考点变更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及时报省级财政部门,并对新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承担考试管理工作任务。变更人员未培训合格认可前,省级财政部门将暂停该考点组织考试。人员变更不得影响已经批准的考试。
八、考点如需变更地点、机房,需事先向市级财政部门申报。考点变更名称的,需向市级财政部门备案,由省级财政部门予以公告。
九、考点实行年度考核的动态管理制度。各市财政局每年负责组织对考点管理、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每年一月份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对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其担任考试考点资格,并予以公告。
十、考点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撤销其考点资格。
(一) 发生串通考点集体舞弊事件的;
(二) 随意更换设备或调整设备、网络配置,致使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 不服从管理或因管理不善给考生造成损失,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 违反操作规程,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六) 发生考题泄密的;
(七) 将考点密钥转予他处使用或擅自变更考场位置的;
(八) 擅自更换管理和技术人员的;
(九) 技术人员失职造成考试成绩库丢失或无法上报的;
(十) 违反考、培分离规定的;
(十一)经常遭考生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十二)非考试期间,无故频繁登陆中心服务器的;
(十三)经检查发现不适合继续承担考试任务的其他情况。
十一、考点撤销,由主管市财政局具体实施,省级财政部门予以公告。
附件三
考务规则
一、考生要求:
(一) 考生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件 (身份证、军人证、外籍人士可持护照) 和准考证入场,两证缺一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 考生所带包、书籍和资料等须存放在指定地点,关闭通讯及电子工具,不得将本人身份证件和准考证以外的其他物品带入考场。
(三) 开考后迟到20分钟不得入场。
(四) 考试过程中,出现机器或网络故障,应举手向考场监考人员解决,不得自行处置,否则后果自负。
(五) 不得故意关机或自行重新启动计算机,违反者责令离开考场,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六) 考试期间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将摄像头移至盲区,不得交头接耳、窥视他人屏幕,不得使用通讯工具等禁止带入考场的电子设备,不得抄录或复制考试内容,不得自带,使用软盘、优盘等存储设备,不得擅自进行与本人考试无关的目录和文件等操作,违反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退出考场和作弊处理。
(七) 替考严格按作弊处理,责令替考者离开考场,假证件予以没收。
(八) 以虚假资料骗取免考及违反考生须知有关规定的,取消考试成绩、按作弊处理。
(九) 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不得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已退场考生不得重返考场,提前结束考试退场者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对不服从监考人员管教,扰乱考场秩序的,按作弊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论处。
(十) 考生必须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输入本人准考证号答题,输入的准考证号必须与准考证一致。答题完毕可手动按交卷按钮或时间到由计算机收卷,交卷后不可撤回,考生必须立即退场,
二、监考人员要求:
(一)监考人员应由责任心和纪律观念强、业务熟练的财政部门人员担任,不得使用考点工作人员。
(二) 应当配带监考标志,在开考前1小时到达考试现场,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三) 开考前30分钟组织考生有序入场,并完成以下工作:
1、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物品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处;
2、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及《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四) 在考试开始后,应当逐个检查考生的准考证号、座位号是否一致;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和身份证是否一致;考生本人与考试屏幕显示资料是否一致,发现冒名顶替者,应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以作弊处理。
(五) 要认真维护考场秩序,对违反规定的考生,按规定进行处置。
(六) 有权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监考人员不得在考场吸烟、阅读和谈笑。
(七) 发现考生临时生病不能继续参加考试的,应说服其停考,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陪同医治。
(八)考试规定时间结束,监考人员应将所有考生试卷点击上交,不得延长考试时间。
三、考场技术人员要求:
(一)考场技术人员必须经省级财政部门培训合格后,持省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技术人员证”上岗。
(二) 考前一天完成网络、设备的检测调试和杀毒工作,保证网络畅通,设备运行正常。
(三) 不得宣读试题,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不得向考生解答试题或暗示题意,也不得与考生私下交谈。
(四) 考生机器发生故障帮其处理时,不得帮助考生操作考试界面。
(五) 应对考试试题、网络设置参数保密,不得复制任何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及进行传播,不得帮助考生答题。
(六) 考试结束后按规定及时上传考试试卷。
(七) 按要求使用、保管和缴存密钥。
四、 巡视人员要求:
(一) 检查考点考试准备工作是否到位;
(二) 检查考点监考人员是否为规定人员;
(三) 检查考点执行考场规则情况、检查监考人员守则落实情况;
(四) 帮助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上报;
(五) 抽查考生是否同时持有身份证、准考证入场,两证不全或不符的考生驱逐出场;
(六) 检查考点技术人员是否按时到位,认真负责,监考人员、技术人员是否有假公济私、通同作弊的情况,工作人员是否配备齐整,工作是否严肃认真;
(七) 巡视人员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切实帮助考点做好考务工作。
附件四
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一、对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处理得当。
二、各级财政部门、各考点和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有关人员发生违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三、考生发生附件三所列违规违纪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在考试系统中标明“作弊”或“替考”记录。标识“作弊”的,取消当天考试成绩;标识“替考”、“违纪”的,取消当天考试成绩,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报考。
四、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考试管理机构必须立即停止其从事考试工作,并取消今后继续从事考试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失职造成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三)纵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四)擅自为考生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五)考试期间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六)参与或组织考试作弊的;
(七)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五、报名点应严格执行报考条件,认真审查报考者资格。对考试报名审查不严、出现问题的,省级财政部门对报名点予以警告和停考整顿,问题严重的,将取消报名点资格并予以公告。
附件五
突发事件处理规定
一、考试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造成的考试非正常中断,各考点要在第一时间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并积极妥善处理,确保考生生命财产安全。
二、如遇大规模流行性传染病爆发,各级财政部门及考点应做好防控措施,必要时可暂不安排考试,待条件允许时再进行考试。
三、由于供电、网络等突发事件造成的考试不能如期进行,应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汇报,延期组织考试,并做好考生告知工作;
四、由于气候原因、道路不通等造成的郊县区考生大面积缺考,应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汇报,待调查核实后,对未参加考试人员延期组织考试。
五、考试过程中非正常中断,已回收成绩有效,未交卷考生可按照财政部门的安排参加补考,不再收取考务及报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