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会 [2011]13号
各市财政局: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跨省级行政区域、部门调转工作,实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从传统纸质方式向信息化方式平稳过渡,财政部印发了《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财会〔2011〕1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环境和要求,对今后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跨省级行政区域、部门调转业务规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11年6月1日起,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跨省级行政区域、部门调转业务均需在“山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
二、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跨省级行政区域、部门调出业务均由县级及以上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入业务统一由省级财政部门接收财政部调转平台信息,再将数据派发至各级会计管理机构,由调入地会计管理机构按照要求对调入人员信息进行处理。
三、省外调入人员须持二代身份证在我省进行信息采集,并换发我省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调出省外操作流程
1、我省持证人员调出省外时,登录“会计之星”网站个人页面提交申请后,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三份),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到调出地财政局办理。
2、调出地财政部门现场审核后,在系统中点击“受理通过”,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调转记录页内登记转出,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上填写办理日期,加盖调出地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专用章。调出时间以现场确认时间为准。
五、省外调入操作流程
1、我厅从财政部调转平台上接收调转人员信息后,将系统数据派发至调入地财政部门。
2、持证人员持省外财政部门调出手续,登陆“会计之星”并注册用户,根据个人用户前台提示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按照要求打印换证申请表,并持调出手续、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二代身份证原件以及换证其他相关资料原件到调入地财政部门登记办理。
3、调入地财政部门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调入手续,并做好持证人员信息采集工作。
4、审核通过后,收回旧证书,颁发新证书。
六、过渡期办法
对于6月1日前已从外省转出尚未在我省办理调入手续的持证人员,从调出之日起90日内在调入地财政局进行登记后统一报省财政厅核实办理。超过90日的调入地不再受理,退回调出地重新办理调出手续。
对于6月1日前我省已调出持证人员,超过90日调入地未接收的,除个人原因外,可以重新纳入我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七、对于目前尚未与财政部调转平台接轨的省(地区)、部门暂不能办理调转手续,会计之星前台将做“调入地无效”提示,待该地区启用财政部调转平台后方可办理。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