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整顿经济秩序的指示精神,现将我部研究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监督的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
(注:1997年1月23日,省财政厅以晋财监字[1997]1号转发)
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
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
1996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安排部署,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顿财税秩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目前财税纪律松弛的状况还没有根本好转,主要表现在:偷税、骗税、越权减免税、违法退付预算收入的问题还比较严重;搞假凭证、假报表、假决算、虚增成本、隐瞒利润,截留国家财政收入乃至转移公有资金,化公为私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越权设立基金、收费项目、乱花预算外资金的问题,以及挥霍浪费国家资金等问题还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还相严重。这些问题存在,依据是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规范和整顿财经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继续大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财经秩序的要求,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和199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切实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用,突出重点,加大力度,严格执法,标本兼治,努力实现财税秩序的根本好转。
一、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收入的财政监督。各级财政机关要大力支持和配合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税收收入日常征管,继续严厉打击各种违反税法的行为。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非税收性预算收入的征管机制,加大征管力度。要认真清理和坚决查处各地区、各部门擅自越权制定税收政策的问题,对情节严重的,要按程度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财政收支综合管理职责,严格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逐步开展对本级预算收入征收机关征收预算收入情况和本级国库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本级预算收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国家税务局系统的财政监督由财政部及派出机构负责),对查出的越权减免、退付和应征不征税款等问题,要坚决责令纠正,严肃处理。当前,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税收征管和国库退库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不断总结经验,逐步纳入日常工作日程;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开展规范和整顿分配秩序的工作,继续搞好财税大检查。
二、大力开展对财政支出的监督,依法治理挥霍浪费国家财政资金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监督与振兴财政和反腐倡廉的重要关系,改变重收入轻支出不良倾向,切实履行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抓紧研究建立科学严格的支出控制机制,从资金的申请、拨付到使用进行重点检查和全方位监控。当前,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中央关于会计费实现负增长和压缩出国经费的要求,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确保这一目标的圆满实现。同时,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选择地组织、开展对财政预算专项支出资金,特别是财政扶贫款、防汛抗旱款、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款等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挪用乱支和挥霍贪污财政资金的行为。要继续按照“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对财政周转金账户及周转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的自清自查和重点清查,着重解决超规模设立周转金,挪用周转金用于购买股票、证券、炒房地产,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将占用费用于发放奖金、补贴,用于职工福利,以及周转金投放、回收中以权谋私和滥设账户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国有企业财务收支加强监控管理和指导,其中业务招待费开支,必须严格控制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之内,力争使实际开支逐年有所降低。
三、继续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巩固成果,规范管理。各级财政机关要围绕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针对1996年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各项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统一建立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此,财政部已经制定颁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还将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等规章,全面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精神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该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资金要尽快纳入,该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要坚决实行。同时,要在1996年清查工作的基础上,有重点地选择部门和项目,对查出违纪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和复查,发现有顶风违纪、继续越权设立基金和收费项目、继续挪用滥支预算外资金的,必须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四、继续对会计工作秩序进行整顿清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的要求,加强对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健全会计基础工作,研究贯彻落实《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措施,对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广泛开展以强化基础管理和依法建账为中心内容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指导各基层单位对照标准进行检查整改。同时,要抓紧研究制定单位内部控制制定和会计人员职业纪律监管制度,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财税监督与整顿会计秩序有机地结合起来,对账目管理混乱、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的单位,以及出具假证、通同作弊的社会中介机构,除按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按照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6]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坚决给予行政处罚,该取消其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要坚决取消。要进一步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会计工作的监督作用,认真做好由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国有企业会计决算的试点工作。
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财下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是实现财税秩序好转的重要前提之一。各级财政部门的全体干部必须树立明确的自我监督管理意识,尽快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在财政收支活动中严格依法办事,忠于职守,廉洁自津。1996年,财政部制定颁发了《规范中央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若干业务工作规范,并规定财政监督司和驻部监察局要对各业务司执行财税政策、法令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针对存在的和可能发生的问题研究制定类似的规范预算管理和内部监督制约的办法,发挥本机关财政监督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的内部监督作用,促进财政管理水平和廉政建设水平的提高。
六、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的处理力度,不断提高监督工作质量。执法不严,查处不深,对违法违纪单位的责任人员处理偏宽或不予处理,是严重影响财税工作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健康发展,造成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因素。各级财政机关在整顿财税秩序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执法,重视查处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在加大对违纪责任人处理力度上下功夫,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绝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不能以补代罚,或者以罚代刑。各级财政部门要与纪检监察和公安司法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建立健全联合办案制度和追究责任人员个人责任移送制度,把查单位违纪与查个人违纪紧密结合起来,把对单位的处罚与对个人的处罚紧密结合起来。对查出来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屡查屡犯的违法违纪行为,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从严处理,除依法收缴其违纪收入并处以罚款外,还要按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应得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于需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要通过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真正触及违法违纪者的切身利益,充分发挥处罚措施的震摄作用和教育作用,促进全社会遵纪守法意识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