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备案和变更信息管理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行业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财政部《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要求,现将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和变更信息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信息管理

(一)设立依据。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要严格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财政部《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要求设立:

1、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2名以上评估师,其中1名为资产评估师;

②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评估机构的合伙人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2、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8名以上评估师,其中2名为资产评估师;

②有2名以上股东,其中1名为资产评估师;

③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评估机构的股东为两名的,两名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二)办理方式。

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时,要同步办理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的,其经营范围应包括“资产评估”或“资产评估专业服务”表述,勾选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备案登记。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财政厅会计处提交相关资料,经内部签批程序后,将信息录入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并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开。

(三)提交资料。

1.资产评估机构提交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2);《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另外,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见附件下载1)

2.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提交资料。①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4);②《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附件5)以及由资产评估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为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

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见附件下载2)

(四)办理流程。

1.网上办理。经办人自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完备性进行审核,检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网上预审并告知申请人提交纸质资料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后,重新提交。逾期不补正的(时限15个工作日)视同未登记,结束办件。

2.线下办理。网上材料核查通过的办件,转入书面材料核实。申请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邮寄或报送书面材料(时限3个工作日),经办人核实纸质资料与网报资料是否一致,核实一致的,走内部签批程序完成信息录入核对不一致的视同未登记,结束办件。

3.出具公告信息登记完成后,省财政厅5个工作日内将下列信息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组织形式;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基本情况;资产评估机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申报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基本情况。

(五)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变更信息管理

(一)变更对象。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工商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办理变更信息手续。

(二)提交资料。

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提交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6-1);比照登记信息的规定,附送其他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下载3)

2.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提交资料。①《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6-2);比照登记信息的规定,附送其他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下载4)

(三)办理流程。

1.网上办理。经办人自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网上提交的变更材料完备性进行审核,检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网上预审并告知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纸质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告知资产评估机构限期补正后,重新提交。逾期不补正的(时限15个工作日)视同未登记,结束办件。

2.线下办理。网上材料核查通过的办件,转入书面材料核实。资产评估机构在限定的时间内邮寄或报送书面材料(时限3个工作日),经办人核实纸质料与网报资料是否一致,核实一致的,走内部签批程序完成信息录入核对不一致的视同未登记,结束办件。

3.出具公告信息登记完成后,省财政厅5个工作日内将下列信息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组织形式;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基本情况;资产评估机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申报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基本情况。

(四)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注意事项

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目前正在升级。升级期间,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QQ工作群或电话等方式沟通联系并提交纸质资料。升级后可通过系统网上提交资料,具体事项另行公告。

附件:  1.附件下载1.zip

         2.附件下载2.zip

         3.附件下载3.zip

         4.附件下载4.zip

 

 

山西省财政厅会计处

2020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