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变更需提供材料
一、变更合伙人(股东)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
2、会计师事务所新加入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附件2、3);
3.(1)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需提供近5年人事档案与保险证明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及近5年签字报告清单;
(2)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需提供近3年人事档案与保险证明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同时提供与附件3相匹配的参与审计项目的底稿复印件。
4、股东会决议;
5、股份转让协议;
6、章程修正案(合伙协议修正案);
7、工商信息查询单。
二、变更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
除需提供变更股东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变更名称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
2、章程修正案(合伙协议修正案);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股东会决议;
5、工商信息查询单。
四、变更经营场所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
2、章程修正案(合伙协议修正案);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股东会决议;
5、工商信息查询单;
6、租赁合同;
7、房产证复印件或房屋购买合同复印件。
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注册资本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
2、章程修正案(合伙协议修正案);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股东会决议;
5、工商信息查询单。
注:1、涉及股东变更的需变更前后股东携带身份证登记确认。
2、所有需要提交的材料需核实原件。
3、附件可在财办会[2017]19号下载。